“检察监督显担当 司法为民暖人心”。 7月18日,一起民事申诉案件的申请人佘某来到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将一面锦旗送至民事行政检察部办案人员的手中,表达对检察机关的诚挚感谢。
2021年12月,吴某因与佘某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县法院,称佘某于2014年2月经朋友张某介绍向其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张某作为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确认,但佘某逾期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佘某偿还借款本息,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佘某抗辩称该借款已偿还完毕,案涉借条非其本人所出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佘某、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由吴某提供的经过司法鉴定确定为真实的借条、交易明细、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实。吴某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佘某、张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佘某不服,先后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佘某因不服上述生效判决,向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依照管辖规定,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移送至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张某曾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讯问时,张某供述了自己代吴某收取佘某30万元还款及伪造借条的经过。笔迹鉴定报告也证实了涉案借条为张某书写。
此时,真相浮出水面。原来,2017年初,张某持借条找佘某催要借款,佘某出于对张某的信任,以及张某与吴某的亲戚关系,将30万元转至张某账户。但张某收到佘某的还款后,仅将5万元利息支付给吴某,并谎称佘某还要继续使用吴某25万元本金。趁吴某不备,张某将存放于吴某处的真实借条归还给佘某,并模仿佘某笔迹重新出具的借条交给了吴某,另外25万元则被张某挪作他用。
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且有新的证据证明佘某已偿还借款,足以推翻原判决,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据此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2025年5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此前一审、二审民事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至此,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这起困扰佘某多年的案件尘埃落定,佘某终于摆脱“莫须有”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