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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优化营商环境 】非法狩猎案公开听证+现场公开送达 寻求最优解决方案

【字号:    】        时间:2021-04-15      

  本网讯(通讯员:李自强 吴晓晴)“本案中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犯罪嫌疑人又有自首情节,我同意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在自己承包的生态种养殖场地架设粘网防止饲料被鸟类啄食,捕猎到两只麻雀,此时,如过于强调打击犯罪,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近日,在大悟县检察院针对一起民企经营者涉嫌非法狩猎案件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的现场,与会各方代表积极进行评议,发表意见。

  据悉,全省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禁猎期。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大悟县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防止养殖场鸭棚的鸭饲料被鸟类啄食,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猎捕鸟类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鸭棚周围架设粘网,捕猎麻雀两只。经大悟县野生动物管理站辨认,张某某所捕猎的鸟类均为国家二类保护动物,属于“三有”动物。 

  考虑到张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不起诉于法有据且能更好地保护其企业生产经营,该院立即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值班律师参加。 

  承办检察官采用PPT多媒体示证方式,介绍了案件的办理经过、认定事实、证据情况和拟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并对拟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和理由进行了全面阐释。 

  “在确保刑事案件惩治的同时,也要依法保障涉案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参会的听证员认真的进行了案件评议,综合全案情况公开发表监督意见,并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角度提出建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不起诉决定。 

  4月14日,该院对该起非法狩猎案公开宣告不起诉。与以往不起诉案件宣告不同的是,此次宣告现场设在案发地,并邀请了人民监督员、森林公安侦查人员、值班律师、村委会代表参与,把案件实效转化为“看得见、听得到”的普法课。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承办检察官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不起诉宣告,并阐明了适用的法律及法律依据,同时对其进行了法治教育和训诫。 

  “既要把案件办好,又要做好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领域职责的担当,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造福一方的积极作用。”大悟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钟艳在不起诉宣告公开送达时对在场的人员说。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要求,审慎办理涉企案件,深化检务公开,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和司法办案的透明性,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