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安剑 黄庆芬 丁欣)国(边)境可不是想进就进、想出就出的,否则就会触犯法律。日前,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安陆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偷越国境案,涂某、涂某某因偷越国境到缅甸打工,结果上当受骗,还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今年3月,涂某、涂某某(系堂兄弟)受熊某(另案处理)的拉拢和引诱,欲偷渡到缅甸某公司从事客服工作,从中获取高额薪酬。3月24日,涂某、涂某某从安陆抵达武汉天河机场与熊某汇合,三人当天即到达云南昆明,25日辗转到大理。在熊某的联系下,缅甸公司老板让熊某带一名绰号为“牛牛”的男子一同偷越出境,故三人在与“牛牛”汇合后,由缅甸公司安排的一辆商务车载四人上高速往芒市方向行驶,但由于前方封路禁止车辆通行,四人只得返回大理,在该公司的安排下到云南临沧市镇康县的一民房住下。
31日下午,熊某在公司的安排下组织带领涂某、涂某某以及“牛牛”三人,乘坐一辆黑色轿车绕开边防检查站、口岸关口到达镇康县与缅甸交界的一山边,在“蛇头”的指引下,四人沿着山间小路步行到达缅甸境内后,乘坐公司安排的丰田越野车到达位于缅甸果敢的“缅北大酒店”,并在该公司的安排下上岗工作。4月7日,涂某某发现该公司系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后,通过关注“孝感公安”微信公众号报警。4月29日,涂某、涂某某二人的家属通过中间人分别向缅甸公司支付7.7万元赔偿金后,二人方才脱身逃离陷阱。二人从缅甸乘车到达镇康县南伞口岸对面,并徒步从南伞口岸入境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民警查获。6月1日,涂某、涂某某经安陆市公安局书面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所涉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涂某某违反国家国(边)境管理法规,多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罚,遂以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五个月,并各处罚金4000元。
检察官说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无论出国打工或者旅游,都要自觉遵守出入境管理法规,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