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周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了。大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零六百元,责令被告人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三万零二百九十九元五角,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支持了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在孝感市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并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赔偿金五千元。据悉,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周某为了追求高额利益,在制作“豆芽”的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改变“豆芽”的生长周期和外观,销往超市、 蔬菜店铺、小型摊位等处。2020年9月27日,大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的豆芽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抽检样本中含有6-苄基腺嘌吟、4-氯苯氧乙酸钠等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3月4日,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时认为,周某的犯罪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遂将案件线索移交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部门随即立案调查,并在《检察日报》上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 年7月27日,该案在大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经审理,大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案件办理期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 “四个最严”要求,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分别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商超食品安全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市场监督,完善行业管理制度,督促依法规范经营,加大法治宣传,畅通举报途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并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往大型超市采取实地调查、现场检查、翻阅资料的形式,检查食品经营资质、存储条件、包装标识等,同时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严把食品安全关,严防“三无”、假冒伪劣、超保质期和有毒有害等产品流入市场。
下一步,该院将不断加大食品药品领域办案力度,继续办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为食品安全持续提供法治保障,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