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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管辖

【字号:    】        时间:2022-04-25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下列刑事申诉,按照本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眼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电诉。